提交日期:2014-08-19 17:06:08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2014)荥行审字第00058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本栋,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明,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一般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卫明,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一般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董振中。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6400.3元及滞纳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认定,2012年10月,被执行人董振中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董庄村一组水浇地640.03平方米建老年活动广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故申请执行人依法于2013年12月3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荥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136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缴纳罚款的义务。 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振中愿意全部缴纳罚款,并与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闫志恒 审 判 员 李文华 审 判 员 张万青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