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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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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城乡建设局与河南省天道玻璃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荥阳市城乡建设局与河南省天道玻璃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8-19 17:00:17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非诉执行裁定书 (2014)荥行审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杜文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伟奇,荥阳市住

荥阳市城乡建设局河南省天道玻璃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8-19 17:00:17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非诉执行裁定书

(2014)荥行审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杜文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伟奇,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南天道玻璃钢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祖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殿伟,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河南天道玻璃钢实业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建罚决字〔2013 〕第05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经调查认为,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份在未依法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荥阳市科学大道与京城路交叉口西北角建设钢架结构厂房,建筑面积9800平方米,计划总投资490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于2013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荥建罚决字〔2013 〕第058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包括:1、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罚款53900元,并决定对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缴纳罚款的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取得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系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申请执行人所作本案行政处罚,认定本案工程合同价款的主要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荥建罚决字〔2013 〕第058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2407.8元及其加处罚款,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闫志恒

审  判  员   张万青

审  判  员   李文华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