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8-19 15:17:20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驻行终字第8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友,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鹏,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牛现旗,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确山县鑫恒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振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日新,确山县鑫恒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刘鹏、牛现旗,被上诉人确山县鑫恒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日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战 审 判 员 于发安 代理审判员 马国中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雅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