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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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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军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复议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赵正军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复议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8-20 16:30:0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

赵正军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复议一案

提交日期:2014-08-20 16:30:0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岳希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仝风雷,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秀芳,郑州市行政复议中心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元斌,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付星华,该局北下街工商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赵正军因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正军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和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正军自愿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赵正军撤回上诉;

二、准予赵正军撤回起诉;

三、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赵正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