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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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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怀卿与伊川县人民政府、谷娇娥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陈怀卿与伊川县人民政府、谷娇娥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8-20 16:23:5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辖字第39号 陈怀卿诉伊川县人民政府、谷娇娥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

陈怀卿伊川县人民政府、谷娇娥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8-20 16:23:5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辖字第39号

陈怀卿伊川县人民政府、谷娇娥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伊川县人民法院的报请理由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嵩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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