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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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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萍诉郑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郑州仟禧置业有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殷萍诉郑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郑州仟禧置业有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8-20 16:20:1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郑行初字第167号 原告殷萍,女,汉族,1962年3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广秧,河南银基律师事务

殷萍诉郑州人民政府第三人郑州仟禧置业有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

提交日期:2014-08-20 16:20:1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郑行初字第167号

原告殷萍,女,汉族,1962年3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广秧,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琦,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琨,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仟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鹏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星、吕金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殷萍因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郑州仟禧置业有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郑行初字第62号行政裁定,认为“原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2013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13)郑行再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认为“原审审理过程中,按照殷萍留存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和联络方式,两次以法院专递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均无人接收被退回。但殷萍当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故原审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当”,依法裁定撤销本院(2008)郑行初字第62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本院按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重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日按一审程序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殷萍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广秧,被告委托代理人黄琨,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宇星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殷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鉴于第三人郑州仟禧置业有限公司郑国用(2006)第103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已于2014年3月24日注销,重新办理了468购房户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分证),经其慎重考虑,自愿撤回对第三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殷萍自愿撤回其对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郑州仟禧置业有限公司颁发郑国用(2006)第103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