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8-20 16:12:0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135号 原告冯卉,女,汉族,1969年10月14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范淮河、贾何伟,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卉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豫政复驳 [2014]404-40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中,原告冯卉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卉承担。 审 判 长 王银生 审 判 员 何信丽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付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