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8-20 16:10:2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范桂枝,女,汉族,1920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司建生,男,汉族,1954年8月21日。 上诉人范桂枝要求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对其被拆迁房屋进行安置、补偿一案,不服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本案中,上诉人范桂枝所有的房屋被拆迁,但其并未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形成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的争议,一审裁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本案范桂枝未申请裁决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补偿安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范桂枝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范桂枝曾因其所有的涉案房屋,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为被告提起过行政诉讼,现范桂枝又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及同样的诉讼请求,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属重复起诉。综上,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崔绍伟 审 判 员 侯 赟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