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8-20 10:19:58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92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义马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贺转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莹,义马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程开峡,北京市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义马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隽瑜,市长。 委托代理人赵江丽,义马市机关事务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贞勤,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艾红伟,男,汉族,1972年7月5日生,住义马市常村路。 法定代表人:杨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永,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王东,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千秋乡。 郑州市商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商建公司)因诉义马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义马市人民政府、义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义马农信社)、艾红伟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三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崔莹、程开峡,义马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江丽、陈贞勤,艾红伟,郑州市商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新永参加了诉讼,一审第三人王东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义马市人民政府1999年4月18日应王东申请,给其座落于义马市珠江路东段、南段的五层楼房办理了房屋所有产权登记,颁发了99字第89号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王东将该楼房抵偿所欠贷款给义马农信社。1999年5月27日,义马农信社向义马市人民政府申请将该楼房转移登记给义马农信社并取得了99字第19号公有房屋所有权证。现义马农信社将该楼房转让给了艾红伟,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2年10月6日,三门峡市建筑物资采购供应站(负责人王东)与郑建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郑建公司承建建筑物资采购供应站的位于义马市珠江路东段南侧的楼层,后郑建公司以欠工程款为由一直未将所建楼房交付使用。1999年4月8日,王东以个人名义向被告下属单位房管局提出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王东提供的证件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土地局证明一份;王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当时为王东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颁发了99字第89号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5月27日,信用社以王东将房屋出售给自己(实则抵顶王东所欠贷款)为由向被告下属单位房管局申请该楼房所有权转移登记。信用社提供交验的证据有: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王东的99字第89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一份,契税完税证一份。被告下属单位房管局于第二天即1999年5月28日为信用社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颁发了99字第19号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10月28日,信用社以郑建公司侵权为由向义马法院起诉,义马法院判决郑建公司侵权成立,判令郑建公司交出所占楼房给信用社占用。王东办完该楼房房屋产权登记抵顶给信用社,在办完转移登记颁证后至今下落不明,信用社又将该楼房转让给艾红伟(未办理过户手续)。致郑建公司的工程款无法索要,遂引起行政争议,郑建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义马市人民政府对合法建筑验收合格,提供土地等规范齐全的权利证明后,为其登记颁证是其法定职责。王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要求颁发所有权证,没有提供规范齐全的权利证明材料,又没有对提交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对登记颁证行为进行必要的公告程序,当天为王东登记房屋产权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构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郑建公司在该楼房的合法权利,应予撤销,王东将房屋不以合理评估价值抵顶给信用社,违背了有关特权、债权区分及其实现的不同程序的法理、法律、法规,对此被告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办理转移登记颁证,构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郑建公司在该楼房的合法权利,应予撤销。郑建公司工程款及其损失应另案处理。艾红伟与信用社房屋转让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1、2、3、5目之规定,作出(2009)三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判决: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政府为王东房屋登记行为及其为王东颁发的99字第89号房屋所有权证;二、撤销义马市人民政府为信用社房屋转移登记行为及其为信用社颁发的99字第19号房屋所有权证。义马市人民政府、义马农信社、艾红伟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义马农信社上诉称,1、商建公司与王东的工程欠款证据不明,发生纠纷时合同法还未设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且这一事实已被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2、义马农信社对王东所有的房屋予以抵偿所欠贷款时,商建公司明知并参与抵账的协商过程。3、王东抵偿的房屋,义马农信社支付了房款并交纳了相关税费,作为善意取得房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义马市人民政府为义马农信社颁发的房产证的行为正确合法,请求驳回商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义马市人民政府上诉称:1、商建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商建公司就此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原告主体资格。2、义马市人民政府向王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艾红伟上诉称:其从义马农信社通过拍卖以市场价格购买本案涉及的房屋,其是合法善意取得,请求法院依法对该买卖行为予以保护。 郑建公司辩称,1992年10月6日义马市建筑物资采购供应站(负责人王东)与其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其承建物资供应站的位于义马市珠江路东侧的楼房。楼房建成后,由于建筑物资采购供应站欠付工程款,该楼房一直没有验收,没有交付使用,由郑建公司占有控制。2003年,义马农信社诉郑建公司侵权要求郑建公司腾房,才知道该楼房才由被告非法登记在王东名下后非法抵顶给义马农信社,信用社又转给了艾红伟。义马市人民政府、义马农信社、王东、艾红伟侵害了商建公司在楼房上的优先受偿权,请求维持一审,驳回上诉。 本院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03年11月3日,商建公司因不服义马市人民政府向王东及义马农信社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已于向三门峡市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王东和义马农信社对涉案房屋取得的房屋使用权证,法院经受理后该案尚未最终审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