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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秀堂等42户与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刘秀堂等42户与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8-21 09:07:35 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台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刘秀堂等42户。 诉讼代表人刘伦付,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刘合礼,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刘秀宽,男,汉族

刘秀堂等42户与台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提交日期:2014-08-21 09:07:35

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台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刘秀堂等42户。

诉讼代表人刘伦付,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刘合礼,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刘秀宽,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刘伦朋,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元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兰金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博,城建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磊,城建局干部。

原告刘秀堂等42户诉被告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24日依法向被告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秀堂等42户诉讼代表人刘伦付、刘合礼、刘秀宽、刘伦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元江,被告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博、张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秀堂等42户诉称,从农村第一次承包以来,原告的承包地责任田就在京九铁路以西S101省道郑吴公路以北的地方,2013年5月3日,有不明身份的人非法调动铲车、挖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对原告位于京九铁路以西s101省道郑吴公路以北的承包地责任田中玉米幼苗、挂果的果树及未成熟的小麦及路边树木进行挖掘、铲除,并派人将开花的小麦喷洒除草剂,予以杀死,此行为激起广大村民的极大愤恨和强烈反对,不断有人上访反映此严重违法行为。并要求依法查处濮阳市正大家居有限公司建设的正大商贸物流城(以下简称正大商贸物流城)的违法占地行为。后来从国土部门得到消息,台前县国土资源局已对该占地行为作出处理,确认该占地行为为非法占地,并且进行了处罚,但是被告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具有查处违反规划行政部门,明知是非法建设,却不予查处,是违法行为,应予以改正。

原告刘秀堂等42户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网上下载的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职能3、被告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接待登记表;4、立案查处申请书。

被告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台前商贸物流城属非法占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且2013年12月12日台前县国土局已对台前商贸物流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将案件作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台前县公安局,被告如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属于法规竞合,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应再对该行为实施处罚,因此原告诉被告未履行职责不能成立。2013年12月10日,被告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河南华北正大家居生活馆”(同濮阳市正大家居有限公司)违规建设案件的函,证明被告已委托台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查处本案违法占地行为。

被告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如下:1、台前县国土资源局台国土资监(2013)处罚字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关于移交“河南华北正大家居生活馆”违规建设案件的函。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作出如下确认:

被告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原告刘秀堂等42户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网上下载的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职能、被告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接待登记表、立案查处申请书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对台前县国土资源局台国土资监(2013)处罚字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对被告提交的关于移交“河南华北正大家居生活馆”违规建设案件的函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被告已委托台前县执法局查处本案违法占地行为。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移交“河南华北正大家居生活馆”违规建设案件的函,由于上面没有接收人签字,应视为没有委托,因此不能证明已委托给台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濮阳市正大家居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台国土资监(2013)处罚字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濮阳市正大家居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予以处罚,被告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对濮阳市正大家居有限公司违规建设行为予以查处。

本院认为,依据政府网站上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的主要职责职能第三项规定、第四项规定、第五项规定、第八项规定、第十五项规定,濮阳市正大家具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预售房,设置户外广告灯等行为属于被告监管。被告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濮阳市正大家居有限公司建设的台前商贸物流城非法建筑行为有行政处罚权,应依法履行查处违规建设的法定职责。因此,被告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其如再对濮阳市正大家居有限公司违规建设行为实施处罚,属法规竞合,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移交给台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河南华北正大家居生活馆”违规建设案件的函,由于该函没有接受人签字,即台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没有接受委托。没有接受委托视为没有委托,那么还是应由被告承担履行查处违规建设的法定职责。综上,原告刘秀堂等42户要求被告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查处违规建设的法定职责,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5日内履行查处违规建设的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 继 伟

审 判 员    刘 记 录

审 判 员    梁 文 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仝 兴 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