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梅灵、王巧珍、冯永洛诉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建筑规划许可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张梅灵、王巧珍、冯永洛诉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建筑规划许可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8-20 17:52:52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洛龙行初字第16号 原告:张梅灵,女,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 原告:王巧珍,女,汉族,1971年5月26

张梅灵、王巧珍、冯永洛诉洛阳市城乡规划建筑规划许可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8-20 17:52:52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洛龙行初字第16号

原告:张梅灵,女,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

原告:王巧珍,女,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

原告:冯永洛,男,汉族,1991年9月7日出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军宪,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共同委托代理人:魏龙波,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马朝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刚,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彦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洛阳银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卫东,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志光,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张梅灵、王巧珍、冯永洛诉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下称市规划局)请求撤销第三人洛阳银润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银润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2014年2月27日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5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军宪、魏龙波,被告市规划局委托代理人杨刚,第三人银润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90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11年10月22日被告为第三人洛阳银润置业有限公司颁发了第410300201100825号、第               410300201100826号、第410300201100827号、第410300201100828号、第410300201100829号、第410300201100830号、第4103002011008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告诉称:原告为银润中央广场小区一期业主,原告购房时,第三人承诺小区二期工程只盖两栋楼,与一期小区相互独立,并保证二期建设不影响一期采光、绿化、容积率等条件。现因被告违法许可第三人更改二期规划,同意第三人在二期小区修建五栋楼,该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等业主187人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市政府维持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庭审中原告代理人提出,第一,银润中央广场二期项目第三人将原设计的两栋办公楼变更为四栋住宅楼,被告在颁发《建筑规划许可证》时,未按法律程序告知业主听证,侵犯了利害关系人即原告等该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告违反上述规定,程序违法。第二,被告同意第三人更改二期规划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所提供的2005年由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一条约定,银润中央广场小区建筑容积率不低于2.5,建筑密度不高于18%,绿地比例不低于40%,被告同意第三人实施的二期总平面图中显示:容积率提高为2.95,绿地率降低为39%,建筑密度提高为25.32%,明显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于规划的相关约定,违反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的规定。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洛阳市城乡规划局辩称:审批程序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2005年11月9日第三人通过公开摘牌方式取得TDJYX-2005-5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块出让用地性质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出让容积率为不低于2.5,建筑密度不高于18%,绿地率不低于40%。2007年第三人将该地块南部(临政和路一侧)设计为商务办公建筑和商业会所建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需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但第三人在报审总平面图后并未能完善相关土地用地性质的变更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项目也未实施,答辩人也未颁发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9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共同组织,统一开展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的专项治理工作(建规[2009] 53号)。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答辩人对全市相关情况进行检查纠正治理。对于银润中央广场二期项目,因其一直未能就其用地性质进行变更,答辩人对该项目下达了整改更正通知。2010年3月初,第三人将整改更正后方案提交答辩人,按控规和土地出让要求,将二期商务办公建筑恢复为居住建筑。2010年3月20日市规划专家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同意了该设计方案。

2010年9月初第三人将完善后的方案报至答辩人,答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规划公示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10年9月14日至21日,通过报纸公示及项目现场公示等方式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前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2010年9月30日答辩人批准了该项目总平面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2011年3月中旬,第三人将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报至答辩人,申请办理该项目二期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2011年3月23日至4月22日答辩人采用发放告知书、在项目现场设立公示牌、在洛阳日报报纸公示、在洛阳市城乡规划局网站网上公示等多种形式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后、实施前规划公示,公示时间达一个月。2011年4月下旬,接到银润中央广场小区部分业主至答辩人和市信访局的情况反映后,答辩人立即暂停了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同时积极向业主做了耐心的解释工作,并积极配合洛龙区政府和信访局向业主做好耐心仔细的解释工作。答辩人通过与业主及第三人一段时间的沟通、解释后,按照市优化办的督办要求,按照相关公示制度的要求,2011年8月22日,答辩人再次对该项目进行了规划公示。公示期满无任何异议后,答辩人于2011年10月22日向第三人核发了该项目二期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答辩人做出的建字第410300201100825、826、827、828、829、830、8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