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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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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军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赵正军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8-20 16:34:0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34号 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芳,郑州市人

赵正军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提交日期:2014-08-20 16:34:0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34号

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芳,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雯婷,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赵正军不服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驳行复决)字〔2013〕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正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正军承担。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贇

审  判  员   崔绍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