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8-20 16:34:0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34号 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芳,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雯婷,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赵正军不服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驳行复决)字〔2013〕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正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正军承担。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贇 审 判 员 崔绍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