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与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德术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与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德术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8-21 17:37:53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济中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

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济源市人力资源会保障局、张德术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8-21 17:37:53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济中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邓伟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大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冯正道,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文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德术,男,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张胜利,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因与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张德术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大华,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于文娟、欧胜宏,被上诉人张德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市人社局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豫(济)工伤认字【2013】2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1年12月9日上午10时左右,张德术在大地公司承建的虎岭产业集聚区一标段职工宿舍工地干活时,从架子上坠落到地,随即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张德术为右侧基底节区出血。张德术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一审中大地公司诉称:张德术系田欢欢雇佣在其公司承建的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一标段施工现场干活时,因身体不适,晕坐在工地上,有多名在场施工工人可以证明,张德术的伤害系自身疾病造成。张德术称从高空坠落受到伤害不属实。济源市人民医院对张德术医治病历中记载“从高空坠落”不是事实,该陈述人与张德术是父子关系,不排除虚假陈述。张德术提供的证人与其系老乡,存在利害关系,证言前后矛盾,且系孤证,无法印证证言的真实性。市人社局没有认真核实,仅凭主观臆断认定张德术为工伤是错误的。张德术脑部出血是自身突发的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工伤的情形。市人社局作出的豫(济)工伤认字【2013】2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不清,市人社局依据张德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豫(济)工伤认字【2013】2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中市人社局辩称:通过相关证言以及济源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可以证明张德术是在工作中发生了从架子上坠落到地面的事实,后张德术被医院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区出血,现大地公司无证据证明张德术所受伤害系其他因素所致。综上,其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一审中张德术述称:其从高空坠落是经法院认定的事实,医院的病历也可以证实,市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是合法的,应予维持。

一审查明:张德术系大地公司职工。2011年12月9日上午,张德术在大地公司承建的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职工公寓楼一标段工地进行工作,其当时从事的工作是在楼梯的架子上支模。上午10时左右,张德术出事,随即被送往济源市中医院进行救治,不久又被送往济源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张德术为(脑部)右侧基底节区出血。2012年3月20日,张德术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大地公司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济源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人高关付、潘光福、肖瑞宣分别出具的证明材料等材料。市人社局于2012年3月20日受理后,当日向大地公司送达了豫(济)工伤调字[2012]24号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大地公司收到后向市人社局递交了内容以陈书军的名义写的事情经过说明材料,对张德术提出的认定工伤要求有异议。市人社局于2012年5月3日作出编号为201206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张德术不予认定为工伤。该行政行为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在市人社局对张德术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处理过程中,大地公司2013年4月12日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张德术受伤原因进行鉴定。市人社局委托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8月13日以申请鉴定的事项不属于鉴定范围为由作出退回鉴定通知书,予以退回。市人社局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豫(济)工伤认字【2013】2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德术在工作中从架子上坠落到地上,认为张德术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决定认定张德术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并于2013年10月25日送达了大地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送达了张德术。大地公司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济源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济政复决〔2014〕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豫(济)工伤认字【2013】2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了张德术和大地公司。

一审认为:市人社局认定张德术在工作中发生从架子上坠落到地上,证据确实充分。张德术从架子上坠落到地上后,经过医疗机构诊断,右侧侧脑室受压移位、右侧基底节区出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张德术认为是工伤,大地公司不认为是工伤,依法应由大地公司在行政程序中承担举证责任。大地公司主张张德术脑部出血是自身突发的疾病,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且医学科学表明,头部接触较钝物体或间接暴力,在不伴有头部或颅骨损伤的情况下可以导致闭合性脑损伤,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德术头部因发生从架子上坠落到地上的情况而与地面或地面上的物体发生了碰撞从而使其头部受到了外力作用,而大地公司也不能举证证明头部受到外力作用不可能导致脑出血,故应推定张德术因在工作中发生从架子上坠落到地上的情况导致其脑部发生右侧基底节区出血。据此,应当认定,张德术受到的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张德术所受伤害为工伤,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9月20日作出的豫(济)工伤认字【2013】2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