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花园办事处诉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答复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8-21 16:42:16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54号 法定代表人程相卫,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春艳,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牛天恩,局长 委托代理人郜玉新,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利平,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牧野区花园办事处诉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答复一案,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花园办事处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新牧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花园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朱春艳律师,被上诉人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代理人郜玉新、王利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新牧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强平 审 判 员 刘大春 审 判 员 郭鑫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明素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