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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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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学本诉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行政通知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马学本诉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行政通知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8-21 16:32:54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6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学本,男。 委托代理人马常昆,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

马学本诉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行政通知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8-21 16:32:54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6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学本,男。

委托代理人马常昆,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荆会云,乡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东,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学本诉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关堤乡政府)行政通知一案,上诉人马学本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行初字第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学本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常昆,被上诉人关堤乡政府委托代理人张宏东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马学本的起诉。

上诉人马学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2003年白马村委会经研究,马学本和儿子租赁4亩地建养猪场,从2003年到2005年,陆续投资100多万元。2007年12月11日,区、乡政府通知,新乡市创建卫生城市,要马学本猪场5日内全部搬迁,否则将猪场铲平。12月13日,乡政府几百人,开着铲车将猪场所有的厕所全部铲平。2008年3月份,马学本试着将剩下的母猪迁回猪场时,关堤乡政府又一次向马学本下达了通知。马学本只好将几十万元的设备,以最低的价格进行了处理。市、区、乡三级政府,超越滥用职权,强行让马学本养猪场永久性停产、停业,侵犯了马学本的合法权益,剥夺了马学本的合法经营权。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马学本的养猪场有村委会和儿子马常昆签订的养殖用地协议,经乡土地所批准、有建筑许可证,是合法经营。请求撤销原裁定。

被上诉人关堤乡政府答辩称,涉诉的《通知》对马学本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马学本实际领取补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24日作出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规定,本案应该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审法院驳回起诉正确,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所诉的行政行为是新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并送达给马学本的“通知”,内容是,根据新乡市“创卫办”精神,马学本的猪场属清理范围,要求马学本在2008年3月14日前把猪场所有猪只全部清理走,否则,乡政府将强行全部清理,所造成损失,自行承担。关堤乡政府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并送达给马学本的“通知”,但关堤乡政府并未执行“通知”的内容,也就是说,该通知并没有对马学本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所以,该“通知”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原裁定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强平

审 判 员  刘大春

审 判 员  郭鑫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明素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