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8-26 17:16:25 行政裁定书 (2014)上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周培惠,女,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 委托代理人冯小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吕保良,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培惠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房产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在七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周培惠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培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永安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