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8-26 17:15:03 行政裁定书 (2014)上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赵正军,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林虎,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樊克,郑州市上街区物价检查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余万仓,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旭,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后勤主管。 原告赵正军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三人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不服不予处罚决定一案,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正军以第三人存在的问题已经自觉进行了纠正,监督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永安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