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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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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军诉郑州市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处罚决定纠纷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赵正军诉郑州市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处罚决定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8-26 17:15:0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上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赵正军,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上街

赵正军郑州市上街区发展改革委员会不予处罚定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4-08-26 17:15:0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上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赵正军,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林虎,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樊克,郑州市上街区物价检查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余万仓,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旭,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后勤主管。

原告赵正军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三人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不服不予处罚定一案,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正军以第三人存在的问题已经自觉进行了纠正,监督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永安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