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8-26 17:13:22 行政裁定书 (2014)上行初字第7号 原告任大报(又名任大豹),男,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 委托代理人毛留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吕保良,职务局长。 原告任大报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房产管理中心房屋登记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大报当庭表示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任大报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大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永安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