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8-26 17:08:34 行政裁定书 (2014)上行初字第4号 原告艾继领,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赵正军,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街分局,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陈三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街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涛,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街分局济源路工商所工作人员。 原告艾继领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街分局不服撤案决定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继领及委托代理人赵正军,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磊、李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艾继领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其监督目的已实现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艾继领以监督目的已实现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艾继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永安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