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明辉等38人不服被告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 提交日期:2014-08-25 17:50:55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金行初字第14号 原告孙明辉,男,汉族,1952年5月3日出生。 原告刘云飞,男,汉族,1976年4月29日出生。 原告郭红雁,女,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 原告张海霞,女,汉族,1977年10月4日出生。 原告王小红,女,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 原告郑利霞,女,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 原告刘明武,男,汉族,1948年12月26日出生。 原告王金堂,男,汉族,1949年8月21日出生。 原告葛张有,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 原告张显亚,男,汉族,1971年4月19日出生。 原告叶代喜,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 原告崔涛,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 原告郭立,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出生。 原告张国献,男,汉族,1980年4月16日出生。 原告王进印,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 原告王秀兰,女,汉族,1966年11月30日出生。 原告叶占发,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 原告孙树文,男,汉族,1975年2月21日出生。 原告郭燕波,男,汉族,1991年10月13日出生。 原告郭帅,男,汉族,1985年11月15日出生。 原告崔全来,男,汉族,1951年5月15日出生。 原告叶小强,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 原告郭付,男,汉族,1937年2月14日出生。 原告叶计南,男,汉族,1991年4月5日出生。 原告石桂芳,女,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 原告苏秀红,女,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 原告王莉红,女,汉族,1982年2月7日出生。 原告尹万江,男,汉族,1955年11月29日出生。 原告赵喜玲,女,汉族,1973年4月30日出生。 原告崔广生,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 原告张闲季,男,汉族,1980年4月19日出生。 原告郭根成,男,汉族,1960年7月9日出生。 原告李红艳,女,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 原告尹洋洋,女,汉族,1990年7月7日出生。 原告殷小妞,女,汉族,1980年11月7日出生。 原告张江凯,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 原告郭法,男,汉族,1945年4月3日出生。 原告王小琴,女,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 上列38名原告诉讼代表人:孙明辉、刘云飞 法定代表人田广山,主任。 原告孙明辉等38人不服被告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明辉等38人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明辉等38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明辉等38人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卫勇 审 判 员 陈 虎 审 判 员 郭秀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