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玉梅诉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2014-08-25 16:18:41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76号 委托代理人陈翠红,女,汉族,1969年12月9日生,系原告之女。 原告王玉梅诉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原告直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何卫斌 审 判 员 赵晓松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