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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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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洪泉、张胜利诉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原告王洪泉、张胜利诉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8-25 16:12:24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71号 原告王洪泉,男,1955年12月24日生,汉族。 原告张胜利,男,1959年12月31日生,汉族。 被告开封

原告王洪泉、胜利开封市顺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2014-08-25 16:12:24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71号

原告王洪泉,男,1955年12月24日生,汉族。

原告胜利,男,1959年12月31日生,汉族。

被告开封市顺河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钱忠宝,区长。

原告王洪泉、张胜利诉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何卫斌

代理审判员    张景丽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