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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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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通许县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康素丽土地管理行政注销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再审申请人通许县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康素丽土地管理行政注销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8-25 16:10:49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监字第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路云,县长。 委托代理人彭博,河南子建

再审申请人通许县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康素丽土地管理行政注销一案

提交日期:2014-08-25 16:10:49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监字第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路云,县长。

委托代理人彭博,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康素丽,女,汉族,1967年5月18日生。

再审申请人通许县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康素丽土地管理行政注销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2012)通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通许县人民政府申请再审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康素丽购买城关镇一村一组土地的交易时间是1999年12月,一审应当依据交易时间生效的法律,1998年修正《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已经实施,根据法律性质,新法代替旧法,此时交易人应当遵守新法的规定;康素丽等行为人不顾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刚实施生效后依然进行交易,显然违法情节非常明显,县政府对其持有的土地证予以注销是正确的。故一审适用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错误。请求再审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通许县城关镇一村一组自1995年至1999年在通许县城东开发区中段西侧公开处理一批宅基地并收取包括被申请人康素丽姐姐康秀英等30余户购买宅基地款的事实清楚,时任组长崔广长、会计叶冬青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根据被申请人康素丽购买康秀英宅基地的事实,结合城关镇一村一组公开处理该批宅基地的背景情况,原审适用1988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康素丽购买争议宅基地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故原审撤销再审申请人作出的注销康素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处理决定正确。

综上,通许县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通许县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赵晓松

审  判  员    张景丽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