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封市罗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及请求赔偿一案 提交日期:2014-08-25 16:08:05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65号 法定代表人罗映琪,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 原告开封市罗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及请求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赵晓松 审 判 员 张景丽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