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海、唐河县桐寨铺镇人民政府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8-30 18:58:01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南行终字第0006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文海。 委托代理人杜松鼎,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邢松,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营,该镇人大主席。 委托代理人石秋慧,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文海及上诉人唐河县桐寨铺镇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2)唐行初字第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文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松鼎,上诉人唐河县桐寨铺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国营、石秋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2)唐行初字第95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志 谦 审 判 员 尹 乐 敬 审 判 员 宋 汉 亭 二○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 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