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8-30 18:55:05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南行申字第00008号 张金聚、张胜虎、张胜平: 你三人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行终字第00119号行政判决,以本院二审“判非所诉”、不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错误的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复查认为,2011年11月20日张金聚与张东升签订协议明确了双方的用地边界。而且第三人张东升1988年2月购得现使用土地,1990年至1992年建房居住,2004年11月29日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在先使用在先。申诉人张金聚于2010年才确定其使用土地位置,而且未获得土地权属登记。一审被告的登记行为不侵害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以民事权益争议为基础的行政诉讼,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侵害原告人合法权益的,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正确,故申诉人申诉所称“判非所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们三人对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行终字第00119号行政判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们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