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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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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山、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王俊山、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8-30 18:07:05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南行终字第0006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俊山。 委托代理人刘显光,南阳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王俊山、淅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8-30 18:07:05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南行终字第0006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俊山。

委托代理人刘显光,南阳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忠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淅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士清,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汴军,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薛志杰,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王俊山与被上诉人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3)淅行初字第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俊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显光、张忠民,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汴军、薛志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以工人身份于1981年参加工作。1997年12月前取得小教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有聘用文件。2006年被告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人部发〔2006〕113号文件,给原告按工人身份套改其工资。2007年4月南阳市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了2006年12月通过评审获得小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自2006年12月31日起聘书。2007年9月10日淅川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原告等496人自2007年6月30日算起聘任文件。2008年被告依据原告任职资格证书、聘书、聘任文件,以教师身份套改了工资。

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按照有关行业性质及人员的职级、职别,通过广泛调研分析而制定发布的政策性文件,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比照国家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地区的工资实施方案,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上级工资政策的具体实施。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国人部发(2006)113号文件对原告按专业技术人员(教师)类型标准自2006年起落实工资待遇。原告虽然已于2007年6月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并被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成为专业技术人员,但原告为工人身份。国人部发(2006)113号文件中对工人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从工人岗位工资转换到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没有明确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岗位工资待遇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政策依据。2008年1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资政策及有关精神制订豫人薪(2008)2号文件并开始实施,该文件对原告类型人员的工资转换做出了明确规定,被告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文件规定及时将原告由工人岗位工资转换为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原告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俊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原判违反法定程序,超期审理。原审事实虽已查清,但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据国人部发(2006)113号文件规定,从新套改上诉人工资,纠正错误,增补差额。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答辩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依照国人部发(2006)113号文件第二部分“中小学贯彻《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第二项第3条“工人”来套改工资,运用政策正确,上诉人2007年6月取得小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不能适用2006年的工资套改政策了,只能按照新的政策执行。河南省人事厅豫人薪(2008)2号文的出台,就是针对上诉人这一群体人员的工资转换所做的明确规定。答辩人按此政策给其转换工资是正确的。请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依法享有套改工资之职责,工资的套改牵扯到每个人的切实利益,在套改工资中应当严格依法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就本案而言,争议的焦点是从何时为上诉人王俊山按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工资。因2006年工资套改时,王俊山按高级工套改高于按小教一级套改,王俊山同意按高级工套改。王俊山于2006年12月通过评审获得小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2007年9月10日淅川县职称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文,2007年6月30日起计算聘期。也就是说从2007年7月1日起上诉人王俊山才能享受小教高级职称工资待遇。因当时国家没有出台相关由工人身份工资待遇转为专业技术职务后工资如何转换的政策。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相应的依据直接为其转移工资待遇,直到河南省人事厅豫人薪(2008)2号文件的出台,为解决上述群体人员工资转换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明确规定。被上诉人依据上述文件规定给上诉人王俊山转换了工资,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了职责。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适当,依法予以维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王俊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志 谦

审  判  员    尹 应 哲

审  判  员    尹 乐 敬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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