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传伦、邓州市滕氏客运有限公司、邓州市裴营乡滕楼村村民委员会、滕同富、邓州市人民政府为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8-30 18:05:20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南行终字第00062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滕传伦。 法定代表人滕传伦,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浩,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滕道超,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敬先。 委托代理人邢立民,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滕同富。 委托代理人赵敬先。 一审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岩涛,任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青山,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滕传伦、邓州市滕氏客运有限公司因一审原告邓州市裴营乡滕楼村村民委员会、滕同富诉一审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滕传伦、邓州市滕氏客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军浩,被上诉人邓州市裴营乡滕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滕道超、委托代理人赵敬先、邢立民,一审原告滕同富委托代理人赵敬先,一审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青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志 谦 审 判 员 尹 乐 敬 审 判 员 尹 应 哲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