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8-30 17:40:1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南行终字第00071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祁中贵。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祁中冬。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春强,邓州市花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祁中爱。 委托代理人支照安,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岩涛,任市长。 委托代理人许学习,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祁中贵、祁中冬因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行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春强、被上诉邓州市人民政府人委托代理人许学习、被上诉人祁中爱委托代理人支照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行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志 谦 审 判 员 尹 乐 敬 审 判 员 宋 汉 亭 二○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 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