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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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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中贵、祁中冬、邓州市政府为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祁中贵、祁中冬、邓州市政府为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8-30 17:40:1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南行终字第00071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祁中贵。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祁中冬。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春强,邓州市

祁中贵、祁中冬、邓州市政府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

提交日期:2014-08-30 17:40:1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

(2014)南行终字第00071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祁中贵。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祁中冬。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春强,邓州市花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祁中爱。

委托代理人支照安,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岩涛,任市长。

委托代理人许学习,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祁中贵、祁中冬因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行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春强、被上诉邓州市人民政府人委托代理人许学习、被上诉人祁中爱委托代理人支照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行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志 谦

审  判  员    尹 乐 敬

审  判  员    宋 汉 亭

二○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    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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