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9-03 11:33:1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85-1号 关于郑州市商务局因政府信息公开上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郑行终字第85号行政裁定,存在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 该裁定书落款日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应更正为“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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