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9-03 11:31:3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郑行初字第135-1号 本院2014年3月20日对王少丽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作出的(2013)郑行初字第135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一、判决书第一页正文第二行及第四行“住登封市嵩阳路办事处”应更正为“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 二、判决书第一页正文第九行及第二页第一行“第三人登封市嵩阳路办事处西关村第四村民组”应更正为“第三人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西关村第四村民组”; 三、判决书第二页第四行“到庭参加诉讼”之后,应补增一句“本案已审理终结”; 四、判决书第十页第五行“2012年”应更正为“2010年”; 五、判决书第十三页倒数第三行“放排小”应更正为“方排小”; 六、判决书第十七页最后一行“显示公正”应更正为“显失公正”。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审 判 员 孙晓飞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文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