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9-03 11:28:3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1-1号 本院2014年5月14日对王俊英诉郑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中,案号存在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 该判决书案号“(2013)郑行初字第1号”应更正为“(2014)郑行初字第1号”。 审 判 长 石 伟 审 判 员 刘紫娟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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