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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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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监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监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9-02 09:55:32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固行审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王志海,该局局长

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程有限责任公司安监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9-02 09:55:32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固行审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王志海,该局局长。    

所在地:固始县蓼北路与蓼城大道交叉口联通公司九楼。

被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四强,该公司董事长。

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京深路188号。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岀的(固)安监管罚(2014)02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 14年3月4日向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固始分公司送达了(固)安监管罚告字(2014)(02)号、(固)安监管听告(2014)02号,20 14年3月10日送达了(固)安监管罚(2014)02号。2014年5月22日送达了。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经审查本院认为,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按照法律规定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笫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问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笫一款(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固)安监管罚(2014)02号,本院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春龙

审判员    陈伟贤

审判员    曹阳阳

二 0 一四年 七月 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  豪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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