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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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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其金诉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固始县国土局、固始县张老埠乡土管所不服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原告王其金诉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固始县国土局、固始县张老埠乡土管所不服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9-05 23:15:47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淮行初字第019号 原告王其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吴志刚,河南蓼阳

原告王其金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固始县国土局、固始县张老埠乡土管所不服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9-05 23:15:47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淮行初字第019号

原告王其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吴志刚,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治学,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义生,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始县国土资源局。

委托代理人姚文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告固始县张老埠乡土地管理所。

第三人朱开全,住固始县。

第三人朱道生,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胡仁满,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王其金诉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固始县张老埠乡土地管理所及第三人朱开全、朱道生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其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志刚、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义生、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姚文峰、第三人朱开全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仁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于1990年4月26日为第三人办理了固集建(张土)字第0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未能向本院提交被告所办理的固集建(张土)字第0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证据,也未能提交对固集建(张土)字第0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享有任何权利。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信中法告申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中为原告确权的五间房屋现已不存在。原告提交1957年卖房契约上的四至也只是表明“东起地埂”,现地埂在什么位置已无法查清,不能认定被告为第三人办理的固集建(张土)字第0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就是王其金家的老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王其金在本案中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其金的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仁  地

人民陪审员  赵  海  锋

人民陪审员  杜  金  龙

二○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睿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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