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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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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民雪、王丽娟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民雪、王丽娟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9-17 17:37:39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浚行执字第334号 申请执行人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浚县迎宾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新波

浚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民雪、娟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9-17 17:37:39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浚行执字第334号

申请执行人浚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浚县迎宾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新波 ,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苑清玲 ,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委托代理人杨国强,浚县善堂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被执行人王民雪,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娟,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王民雪、王丽娟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民雪、王丽娟发出了(2014)浚行审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但被执行人王民雪、王丽娟未按行政裁定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王民雪在浚县农村信用社集贸储蓄所的65033元扣划至浚县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学军

审  判  员  黄  海

审  判  员  赵秀岭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晓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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