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民雪、王丽娟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9-17 17:37:39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浚行执字第334号 申请执行人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浚县迎宾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新波 ,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苑清玲 ,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委托代理人杨国强,浚县善堂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被执行人王民雪,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王民雪、王丽娟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民雪、王丽娟发出了(2014)浚行审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但被执行人王民雪、王丽娟未按行政裁定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王民雪在浚县农村信用社集贸储蓄所的65033元扣划至浚县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学军 审 判 员 黄 海 审 判 员 赵秀岭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晓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