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宏宾、赵杰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9-17 17:36:12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浚行执字第333号 申请执行人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浚县迎宾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新波,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苑清玲 ,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委托代理人杨国强,浚县善堂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被执行人王宏宾,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赵杰,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对王宏宾、赵杰行政征收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学军 审 判 员 黄 海 审 判 员 赵秀岭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