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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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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扎根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保成食品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张扎根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保成食品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9-17 10:57:15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二七行初字第43号 原告张扎根,男,汉族,1958年2月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

张扎根郑州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局郑州保成食品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2014-09-17 10:57:15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二七行初字第43号

原告张扎根,男,汉族,1958年2月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外环与商务东四街交叉口联合置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万鹏,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修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汉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郑州保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86号1-2号附41号。

法定代理人侯泽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文科,郑州保成食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侯峰,郑州保成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扎根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郑州保成食品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张扎根于2014年1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扎根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扎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扎根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张扎根。

审  判  长     张西俊

审  判  员     赵惠红

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晶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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