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与河南豫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荣欣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 提交日期:2014-09-18 15:43:37 行政裁定书 (2014)牟行审字第140号 法定代表人孙彦宾。 委托代理人朱文志,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制室主任。 法定代表人陈灿交、马文现。 委托代理人周宗保、王新川,河南豫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荣欣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灿交、马文现。 委托代理人周宗保、王新川,郑州荣欣置业有限公司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牟建罚字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南豫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荣欣置业有限公司在新城区广惠街南段西侧、学府名邸内所建设的13号、14号、15号商住楼工程,明示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违反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年)牟建罚字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