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9-18 15:43:01 行政裁定书 (2014)牟行审字第142号 法定代表人孙彦宾。 委托代理人朱文志,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制室主任。 被执行人河南玉康洗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梅成。 委托代理人高战杰,河南玉康洗涤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牟建罚字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南玉康洗涤有限公司在纬三路北侧、姚家工业园区内所建设的洗衣厂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且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年)牟建罚字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