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唐国宝与新郑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唐国宝与新郑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9-18 15:41:53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牟行初字第4号 原告唐国保,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唐寨。 委托代理人赵钰涛,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

国宝新郑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提交日期:2014-09-18 15:41:53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牟行初字第4号

原告唐国保,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唐寨。

委托代理人赵钰涛,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公安局。住所地新郑市玉前路。

法定代表人朱海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江民,新郑市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梅建鹏,新郑市公安局民警。

第三人李发有,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新郑市孟庄镇南区区长,住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孟庄502号。

原告唐国保诉被告新郑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国保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国保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国保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代理审判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