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9-18 15:41:53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牟行初字第4号 原告唐国保,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唐寨。 委托代理人赵钰涛,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公安局。住所地新郑市玉前路。 法定代表人朱海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江民,新郑市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梅建鹏,新郑市公安局民警。 第三人李发有,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新郑市孟庄镇南区区长,住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孟庄502号。 原告唐国保诉被告新郑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国保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国保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国保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代理审判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