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9-18 15:41:19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牟行初字第12号 原告胡洪恩,男,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占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耿鲜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冉向峰,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科长。 原告胡洪恩诉被告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洪恩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洪恩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