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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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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拴凤与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单拴凤与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9-18 15:39:16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牟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单栓凤,女,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照林(系原告单栓凤之夫),男,汉族,1966年8月

单拴凤与中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提交日期:2014-09-18 15:39:16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牟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单栓凤,女,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照林(系原告单栓凤之夫),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占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耿鲜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冉向峰,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科长。

原告单栓凤诉被告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单栓凤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栓凤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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