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9-18 14:45:5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再字第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自安,男,汉族,1950年5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玉鸿、殷冠东,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自安诉新郑市南水北调办公室行政补偿及赔偿一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2)新行初字第71号行政赔偿判决,李自安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郑行终字第109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自安不服向本院申诉,2014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3)郑行申字第109号行政裁定,由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自安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玉鸿、殷冠东、新郑市南水北调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贾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109号行政判决和新郑市人民法院(2012)新行初字第71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