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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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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安诉新郑市南水北调办公室行政补偿及赔偿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李自安诉新郑市南水北调办公室行政补偿及赔偿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9-18 14:45:5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再字第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自安,男,汉族,1950年5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玉鸿、殷冠东,河南

李自安诉新郑市南水北调办公室行政补偿赔偿一案

提交日期:2014-09-18 14:45:5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再字第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自安,男,汉族,1950年5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玉鸿、殷冠东,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郑市南水北调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自安诉新郑市南水北调办公室行政补偿赔偿一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2)新行初字第71号行政赔偿判决,李自安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郑行终字第109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自安不服向本院申诉,2014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3)郑行申字第109号行政裁定,由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自安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玉鸿、殷冠东、新郑市南水北调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贾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109号行政判决和新郑市人民法院(2012)新行初字第71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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