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9-18 14:33:4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郑行申字第26号 喻重君: 你因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期间,你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再审申请。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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