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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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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娄建民诉被告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侵权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原告娄建民诉被告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侵权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9-18 09:48:06 临颍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临行初字第21号 原告:娄建民,男。 被告: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吕亚飞 职务:镇长 原告娄建民诉被告临颍

原告娄建民诉被告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侵权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9-18 09:48:06

临颍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临行初字第21号

原告娄建民,男。

被告: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吕亚飞   职务:镇长

原告娄建民诉被告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娄建民诉称:1986年巨陵镇政府建巨陵镇第一中学,不通知、不公告,把原告家位于后娄村的祖坟侵占,盗掘原告姥姥的骨骸,后又把原告家族的祖坟地全部圈在学校院内,原告父亲得知后,多年来上访找巨陵镇党委、政府处理无果。1999年原告父亲病重,原告找政府处理丧葬坟地问题,镇政府派人到大段村,经大段村干部调解,原告父亲葬到自家责任田内。原告家在后娄村有祖坟地8分,但在大段村一直没有解决。2012年被告巨陵镇政府再次侵占原告家祖坟进行挖掘施工,原告和家族成员上访告状,巨陵镇政府作出处理协议,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保护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规定,依法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巨陵镇人民政府侵占我家祖坟,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我家祖坟地。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娄建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娄建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西旺

代理审判员   王鲁君

陪  审  员   乔广磊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丽萍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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