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凤凰岛农林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 提交日期:2014-09-19 16:07:4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4)郑行申字第21号 关于你公司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你公司不服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240号行政判决,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经过警告、罚款、责令年检等程序,且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吊销营业执照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参加年度检验。你公司2010年至2012年未按规定参加2009年至2011年度的企业年度检验,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规定在《东方今报》上发布公告,责令未参加年检的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接受年度检验。你公司在责令的期限内未到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企业年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在《东方今报》上发布公告,限未参加年检的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补办年检手续,你公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验。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未找到你公司,又向你公司邮寄送达被退回,后在《东方今报》上发布了听证公告,公告送达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并未要求举行听证。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了吊销你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找到你公司,又向你公司邮寄送达被退回,后在《东方今报》上发布吊销公告,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公司在2012年6、7月份搬迁至郑州市优胜南路明辉花园3303号,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你公司连续三年未参加企业年度检验,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调查后,经过核审、权利告知、集体研究等程序作出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在到你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公告送达有关工商行政处罚文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你公司对本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以维持。 特此通知。 二Ο一四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