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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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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军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赵正军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9-19 16:07:2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

赵正军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提交日期:2014-09-19 16:07:2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王鸿勋,区长。

委托代理人高健、李筱静,该单位法律顾问。

上诉人赵正军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1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正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正军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正军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正军承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信丽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付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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