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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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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金星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范金星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9-19 15:53:5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

金星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提交日期:2014-09-19 15:53:5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家和、张元斌,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星,男,汉族,1984年8月12日出生。

上诉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因范金星诉其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范金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范金星申请撤回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范金星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负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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