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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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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桂芳、娄桂平诉中牟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娄桂芳、娄桂平诉中牟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9-19 15:45:3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桂芳,女,汉族,1966年6月1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桂平,又名娄桂萍,女,汉族,

娄桂芳、娄桂平诉中牟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2014-09-19 15:45:3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桂芳,女,汉族,1966年6月1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桂平,又名娄桂萍,女,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相国,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中牟县商都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潘开名,县长。

委托代理人郝鹏,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娄季彬(又名娄森林、娄深林、娄纪彬),男,汉族,1933年6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娄桂芳、娄桂平因诉中牟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娄桂芳、娄桂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娄桂芳、娄桂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娄桂芳、娄桂平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信丽

审  判  员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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