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9-19 15:30:4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卫生厅,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经二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广胜,厅长。 委托代理人路政,河南省卫生厅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卉,女,汉族,1969年10月14号出生。 上诉人河南省卫生厅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行初字第8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省卫生厅委托代理人路政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冯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行初第83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霞 |